把皮卡丘改成長腳版,就是我的角色了嗎?用 AI 生成圖之前,先想想

如果我請 AI 畫一隻「長腳的皮卡丘」,腳加長了、顏色換了,它還是皮卡丘嗎?我可以說這是我的原創角色嗎?原本的權利人,有可能找上門嗎?
用 AI 生成圖片只要幾秒鐘,所以我越來越覺得,這些問題應該在按下「生成」之前就想過。我查了台灣、日本、美國與中國公開的說法,整理成這篇筆記。先說我目前的結論:
- 以現有的 IP 角色為起點,改過之後也不會變成你的。 皮卡丘、Hello Kitty 這類角色,著作權與商標常常同時存在;責任在使用的人,不在 AI。
- 自己原創的 AI 角色,有機會受保護,但不是自動的。 關鍵在人有沒有實際投入創意。
- 「風格」本身通常不被保護,但像到什麼程度會出問題,還在灰色地帶。
先說明:我不是律師,這篇是公開資料的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。實際個案怎麼判斷,最後仍由法院或專業人士決定。
AI 只是讓「畫出來」變快了,沒有讓責任消失。
改過之後,仍然是別人的角色
台灣智財局對外說明過知名動漫角色的處理方式。龍貓、皮卡丘、哆啦A夢、米老鼠、Hello Kitty 這類角色,屬於美術著作,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- 未經同意,把角色畫到牆上、看板或糕點上,是「重製」。
- 如果又加入自己的創意,則涉及「改作」。
- 如果進一步拿去販售,還有「散布」的問題。
重製權、改作權、散布權,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。除了合理使用等情形,原則上要取得授權,否則可能有民事與刑事責任。
回到「長腳的皮卡丘」:把腳加長,正是「在原角色上加入自己的創意」,依智財局的說法仍然涉及改作。我沒有找到剛好是「長腳皮卡丘」的判決,所以我不會說「一定會被告」;但我也不會說「改過就安全」。因為你不是從零創作了一個新角色,而是站在別人已經完成的表達上改。
智財局也舉過現實中的例子:有政府機關把皮卡丘圖案放在宣導看板上,也有單位把日本動漫圖片改作成文宣,都引發了著作權爭議。可見即使是宣導這類正面用途,也可能遇到著作權的問題。
還有商標
著作權在創作完成時就產生,不需要登記;商標則是要註冊才受保護。經濟部中小企業法律諮詢網站上的律師回覆提到,皮卡丘、蠟筆小新這類造型與圖案,卡通公司常常同時擁有著作權與商標權,未經授權使用,可能產生民事與刑事責任。
一般而言,商標保護的是用來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名稱與圖案。所以如果你把角色的名字放進商品名稱或標題,或讓人以為這是官方、或有授權的商品,就可能多出一層商標的問題。
私下畫著玩,和公開、販售不一樣
日本文化廳的文件提到,為了私人使用而製作和欣賞圖像,屬於不需要許可的例外。所以風險和公開、販售並不相同。這篇談的是會公開分享、用在課堂海報、貼圖或商品的情況。
權利人也在盯著 AI
2025 年 6 月,迪士尼與環球影業對圖像生成服務 Midjourney 提告,主張它讓使用者能生成史瑞克、小美人魚等知名角色的圖像。歐盟執委會的智慧財產權服務網站報導了這件事。這個案子後來的結果,我沒有追蹤到,但至少說明:權利人已經在檢視 AI 生成角色這件事。
為什麼是「不要叫 AI 生成」:責任仍在使用的人
有人會想:圖是 AI 畫的,不是我畫的,責任是不是在 AI?從幾個地方公開的說法來看,不太是這樣。
- 日本: 文化廳整理的文件說明,AI 生成的圖片被上傳到社群或販售時,侵權與否的判斷標準,和一般情況相同:看成果和既有作品是否「相似」,以及是否「依賴」既有作品。兩者都成立,又沒有例外規定,就可能構成侵權。文件也提醒:生成合法,不代表之後在所有情況下的使用都合法。
- 提示詞會被看。 依日文整理文章轉述文化廳的看法,如果提示詞裡輸入既有作品名、作家名或角色名,會被視為使用者認識原作的線索,依賴比較容易被認定。即使使用者不知道原作,只要該作品在 AI 的訓練資料裡,仍可能被推定有依賴;這個部分的判例還不多。
- 中國: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6 年 9 月 7 日發布 AI 糾紛審判意見,據律師事務所整理,明知或應知有在先作品,卻透過 AI 生成實質相似內容的使用者,也要承擔侵權責任。
- 台灣: 智財局在 2025 年函釋中提醒,如果 AI 生成的圖畫與訓練資料裡的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,後續作為商業用途,可能有侵權問題;並建議先向模型的開發或管理者確認授權範圍,包括能否轉授權給第三人,也要遵守服務提供者的使用規範。
簡單說:AI 肯畫出來,不代表你可以用。 工具只是讓「畫出來」變得很容易,並沒有把責任一起接走。
如果想做自己的角色:從「不像誰」開始
那麼,自己原創、再請 AI 協助製作的角色,受不受保護?各地的說法其實很接近:保護的是人的創作貢獻,不是 AI 的輸出本身。 差別在於「人要做到什麼程度」。
- 台灣: 智財局 2025 年 5 月的函釋(電子郵件1140522c)說明,把 AI 當輔助工具、而且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,成果仍可受著作權保護,原則上屬於投入創意的人;完全由 AI 演算功能獨立完成、沒有人類創意投入的圖畫,無法享有著作權。2026 年 8 月,據工商時報報導,智財局完成「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權指引」1.0 版,提到有爭議時,主張著作權的人要舉出證明,說明哪些是人類創作、哪些是 AI 生成。
- 日本: 文化廳的文件說明,只下簡單指示(例如「畫一隻貓」)的成果,不算著作物。若人把 AI 當工具,要看有沒有創作意圖與創作貢獻:具體指出創作性表達的詳細指示、一邊看結果一邊調整指示、人自己加筆修改,都可能是貢獻;單純挑選一張、或單純嘗試很多次,本身不算。
- 美國: 著作權局在 2025 年 1 月的報告認為,只靠提示詞不足以成為作者;但人類手繪後再用 AI 修改,保護的是其中看得見的人類表達,以及對素材的創意選擇與編排。2026 年 3 月,最高法院駁回 Thaler 案的上訴請求,維持「作者必須是人」;至於人要投入多少才夠,仍沒有明確答案。
- 中國: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 2023 年 11 月的案件裡,認定原告用 AI 生成的圖是作品,理由是他持續增加提示詞、反覆調整參數,反映個人的審美選擇;法官也強調之後仍逐案判斷。2026 年 9 月的最高人民法院意見,據律師事務所整理,似乎沒有處理「AI 生成物本身有沒有著作權」。
各地都沒有一條清楚的線,只有「逐案判斷」。所以如果你想做的是自己的角色,我會建議這樣開始:
- 從自己的設定出發,不要從現有角色出發。 角色的個性、故事、世界觀、造型想法,先用自己的話寫下來;能手繪草稿,或用自己的照片、素材當輸入更好。不要把「某某角色改成XX版」當作起點。
- 生成之後繼續加工。 修改、重畫、重新構圖、編排成繪本或貼圖組,這些都是「人」的選擇與表達,依前面各地的說法,比只挑一張現成的輸出更有機會被認定。
- 留下過程紀錄,並檢查像不像別人的作品。 設定文件、提示詞與調整的版本、草稿都先留著;公開前,用圖片搜尋看看有沒有很像的既有角色。日本整理文化廳資料的文章,也把這兩件事列在檢查清單裡。
另外,保護的是你投入的部分,不是整張 AI 輸出。 所以我不會對學生說「AI 畫的角色就是你的」,而會說「你投入的創作,是你的」。如果之後想把角色做成品牌或商品,商標要註冊才受保護,建議找專業人士評估。
風格:法律上沒有直接的保護,但灰色地帶很大
「畫成某某風格」是現在最常見的提示詞之一。幾個地方的說法有一個共同的起點:風格本身,通常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。
台灣智財局過去的函釋(依事務所整理)說明,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觀念、構想的「表達方式」,不及於觀念、構想本身,例如畫風、風格;所以如果 AI 的成果只是以特定藝術家的「風格」表現,與原作仍有不同,尚不涉及著作權侵害。日本文化廳的文件也是類似的看法:只是套用「創作者風格」,而風格屬於想法的範圍,並不侵害著作權。
但這不代表可以放心,灰色地帶主要在兩個地方:
- 風格和「創作性表達」的界線不清楚。 日本文件提到,區分「想法」與「創作性表達」要逐案判斷。如果成果裡能直接感受到原作的創作性表達,例如角色的具體造型,就可能侵權。換句話說,「像某位畫家的畫風」和「像某個角色的樣子」是兩件不同的事,後者就回到前面談的:改過仍然是別人的角色。
- 相似到什麼程度算過線,沒有清楚的標準。 據我查到的整理文章,相關判例仍然不多,各地機構的說法也多半強調個案判斷。不是沒有規則,而是規則還沒有長到能直接回答你手上那一張圖。
法律之外,也有人的感受。日本文件在整理背景時,記錄了創作者的擔憂:風格相似的生成物大量出現,可能讓創作者的工作被取代。這些不是法律問題,卻是我們在按下生成之前,值得放在心裡的事。
按下「生成」之前,先問自己五個問題
我把前面整理的內容,濃縮成五個問題。帶學生或自己創作時,都可以先停一下:
- 我是不是拿某個現有角色當起點? 包含「改成XX版」「加上長腳」「換個顏色」這類說法。
- 提示詞或我上傳的圖片裡,有沒有現有角色、作品或作家的名稱?
- 成果像不像某個現有角色? 不只看風格,也看角色的造型、輪廓與配色;公開前,用圖片搜尋確認一下。
- 我要拿它做什麼? 私下玩、課堂練習、公開發佈,還是做成商品?用途不同,風險也不同。
- 我投入了什麼創意,有沒有留下紀錄? 平台的使用規範,也先看過。
回到最初的問題
「長腳的皮卡丘,是我的原創角色嗎?」
我目前的理解是:不是。依智財局的說法,在別人的角色上加入自己的創意,仍然是「改作」,需要授權;而且這類角色常常同時有著作權和商標。AI 只是讓「畫出來」變快了,沒有讓責任消失。
如果你真的想要一個腳很長、很可愛的角色,我會建議從自己的設定出發:它是誰、為什麼是這個樣子、有什麼故事。人的創意投入得越具體、越能說明,保護的基礎就越穩,也越不容易踩到別人的線。
至於風格,法律上沒有直接的保護,但「像到哪裡會出問題」仍然是灰色地帶,各地也還在摸索。我不覺得這代表可以隨便用,反而代表我們更需要在生成之前,多想一步。
再次提醒:這篇是我整理公開資料的筆記,不是法律意見。如果你的角色會用在商品、品牌或合約上,請找專業人士討論。
參考資料
-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:電子郵件1140522c(2025 年 5 月 22 日)
- 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:以知名動漫角色行銷是否會觸法?(轉述智慧財產局說明)
- 經濟部中小企業法律諮詢網站:卡通人物侵權(律師回覆)
- 工商時報:生成式AI著作權指引1.0出爐(2026 年 8 月 5 日)
- 永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:人工智慧之創作所產生的著作權問題整理(含智財局函釋1111212等)
- 日本文化廳:General Understanding on AI and Copyright in Japan -Overview-(2024 年 5 月)
- 日本文化審議會:AIと著作権に関する考え方について(2024 年 3 月 15 日)
- AeyeScan:生成AIの著作権侵害(依文化廳資料整理,更新於 2026 年 9 月)
- Jones Day:U.S. Copyright Office Part Two 報告整理(2025 年 2 月)
- SCOTUSblog:Thaler v. Perlmutter(2026 年 3 月 2 日駁回上訴請求)
- 北京互聯網法院英文網站:Courts grapple with disputes over infringement, status of works(2024 年 4 月)
- Jones Day:China's Supreme Court Issues Landmark Judicial Rules on AI(2026 年 9 月)
- 歐盟執委會 IP Helpdesk:Disney 與 Universal 對 Midjourney 提告(2025 年 6 月 13 日)